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訂上海市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發展戰略,參與提出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境外在滬常住人口的發展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參與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和工作制度;負責協調建立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機制。
(六)監測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負責開展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提出發布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負責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統計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統計分析數據;負責本市人口計生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參與本市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七)研究提出本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職責,依法公布本市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規范本市計劃生育藥具發放管理制度,負責規范本市計劃生育藥具的分發和分銷行為管理。
(八)制定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新聞發布;參與推進嬰幼兒早期啟蒙教育和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工作。
(九)協調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開展社區家庭計劃指導工作,完善人口出生預報制度,指導家庭科學合理安排生育;參與做好艾滋病預防工作和成人“性用品”的市場管理。
(十)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干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市人口學會、市人口福利基金會、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二)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