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房產管理局是直屬市政府領導的正縣級事業單位,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政府授權行使房地產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其機構編制方案。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建設計劃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負責房改方案的實施和住房基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出售、房屋產權過渡、房改房上市和集資建房的審批;負責全市住房分配貨幣化及住房補貼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和銷售的管理工作;辦理全市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贈與、轉讓等手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和開發利用工作;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擬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稅費征收和土地收益金代征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對房地產市場價格實施調控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房屋的權屬管理,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他項權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鄉村房屋發證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開工前的注冊和房屋滅失、拆除的注銷管理工作;負責房屋面積及房產測量的管理;統一管理全市房產產籍檔案。
(六)負責房屋修繕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核審批、以及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維修基金的建立、歸集及使用審批。
(七)負責全市公有房產、私有房產、宗教房產、部隊房產、涉外房產和異產毗連房產的管理;負責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和修繕;負責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和單位住宅建設管理;負責落實房產政策和房產糾紛的調處;負責城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行政執法監察及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組織并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營、推動住房商品化。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危險房屋管理和危舊房屋改造工作;負責全市危險房屋加固方案、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主體結構的改造方案的審批工作。
(十)負責對市區和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及住宅發展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本地區房地產行業學會、協會、研究會等行業組織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