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經費、國有資產、裝備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有關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并監督管理,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負責規定范圍內的企業信息公示,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和使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促進信息共享歸集和信用約束,推進工商(市場)監管大數據發展應用,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風險分類監管。
(四)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商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五)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按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八)負責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及其他商標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審查、轉報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加強省內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
(十一)負責推進指導小微企業發展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工作,承擔推動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十二)配合推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協同推進有關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十三)負責協助管理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干部。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