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管理阿克蘇地區人事人才工作的政府職能工作部門。全局現有7個行政科室,11個直屬事業單位。 7個行政科室分別為局辦公室、綜合計劃科、公務員管理科、工資福利退休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基層干部管理辦公室;11個直屬事業單位分別為地區人才服務中心、地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地區考試中心、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地區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地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病殘鑒定中心、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職稱社會化評價中心,阿克蘇人才市場,地區培訓教育辦公室,地區事業單位管理辦公室。全局(含直屬事業單位)總編制為61名,現有正式在編干部57名,其中男35名,占總人數的75%;黨員32名,占總人數的70%;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45名,占總人數的96%;45歲以下38名,占總人數的81%,全局職工平均年齡36歲。
阿克蘇地區人事局基本實現了現代化辦公。辦公樓內建有局域網,兩臺服務器,全局工作人員基本實現人均擁有一臺計算機,并全部接入互聯網。多個網絡工作數據信息庫,基本涵蓋了人事工作的各個方面,為高效、便捷、準確地開展工作提供了技術保障。
阿克蘇地區人事局是一個團結向上、務實創新的工作集體。愿以高效率、高水平、高質量的熱情服務,實踐“勤政廉潔、團結高效、尊知重才、務實創新”的工作理念,為阿克蘇的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提供全方位的人才技術支持。
新疆阿克蘇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辦公室、就業培訓科(就業辦)、勞動關系科、醫療生育保險科、養老失業保險科、工傷保險科、勞動爭議仲裁庭。下屬單位:地區技工學校、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地區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地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勞動保障信息管理中心、地區就業培訓中心。
根據地委辦、行署辦(關于印發(阿克蘇地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阿地黨辦發[2002]4號)文件精神,設置阿克蘇地區人事局為行署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按照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原則,人事局職能調整為: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推進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分類管理制度和競爭激勵機制,促進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一)劃出的職能
1、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職能,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2、地直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離退休審批工作,交由地委老干局審批。
3、全地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交由地委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二)劃入職能
l、原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承辦的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不含86年10月1日以后同黨政機關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工)的退休、病退、退職等審批工作現改由地區人事部門工資福利退休科承辦。
2、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精神,地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病)殘鑒定中心于2002年5月14日正式成立,做為地區人事局內設機構,由原地區民政部門承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病)殘鑒定工作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病)殘鑒定中心承辦(享受傷殘補助金人員的傷殘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的上報、審批工作,仍由民政部門承擔)。
3、由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承辦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病)殘鑒定工作現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傷(病)殘鑒定中心承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外)。
(三)轉變的職能
將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知識交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地區人事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宏觀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區人事管理的有關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地區人事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全地區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編制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負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劃和工資基金的審批。
(三)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研究制定全地區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辦法和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包括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懲戒、職務任免、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并組織實施,對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各部門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研究制定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辭職、辭退等辦法。
(四)綜合管理全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考試辦法;研究建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的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以及自治區、地區專業工作者的選拔、評審和管理干作;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專核工作。
(五)貫徹國家、自治區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制訂全地區的人才流動的辦法,培育指導人才市場,建立人才流動的社會調節機制;擬定非師范類畢業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的指導就業計劃組織實施。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全地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
(七)研究制定地區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縣(申)、各部門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歸口管理全地區赴國(境)外的培訓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和回本地區安置的協調工作。
(八)制定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津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據國家、自治區政策規定,制定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的實雄意見;與地委老干局共同負責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退休中的有關問題。
(九)負責制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安置計劃、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承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住房醫療社會保障、檔案存放管理服務工作,并針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開展就業培訓和指導就業。
(十)綜合管理全地區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協調全地區人事系統干部業務培訓,管理全地區人事信息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行署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署獎勵制度,審核以行署名義獎勵表彰的單位和人員;協調指導各部門的地區性表彰工作;負責有關懲戒或申訴控告的工作;綜合管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十二)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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